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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旧县渔业服务部诉被告余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28 16:0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519

余国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旧县渔业服务部诉被告余国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64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南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余国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溧阳市旧县渔业服务部支付欠款202080元,并支付以202080元为基数按月息2%20154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3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32。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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