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8 16:0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519号
余国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旧县渔业服务部诉被告余国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64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南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余国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溧阳市旧县渔业服务部支付欠款202080元,并支付以20208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3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32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