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0 16:3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溧复执字第438号
周俊:
潘胜军与周俊(身份证号码:3204831979****17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溧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潘胜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未能在规定之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常州江南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你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东华园三区22幢1-401室房进行了评估鉴定,标的价格鉴定总额为68.52万元。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价格鉴定结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沈杰,联系电话:0519-870350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