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4 15: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执4141号之一
钱彦颖:
关于原告史志宏与被告钱彦颖(3204811987****22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你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溧阳市溧城镇嘉丰新城二区5幢1-502室房产评估。由于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常物估司字(2017)第178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113.22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陶菁,联系电话:0519-870376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