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4 14:0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执2279号
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苏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未按本院(2016)苏0481执2279、2280号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应上海苏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江苏金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3499弄198号、204号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公司作出了“常金房法估(2017)字第016号”、“常金房法估(2017)字第015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均为865.96万元。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案件承办人:鲍进平,联系电话:0519-870350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