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8 16:3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执5021号
马金才:
关于沈美华与马金才(3204231961****36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你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你们所有的溧阳市美景天城C2幢2单元902室、C3幢1单元1001室房产评估。由于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溧阳市美景天城C2幢2单元902室评估价为72.08万元、C3幢1单元1001室房产评估价为64.52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陶菁,联系电话:0519-870376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