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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许元建与吴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2017-10-10 16:2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17)溧复执字第104

吴明星:

许元建与吴明星(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16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许元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未能在规定之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锦绣花园二区61-401室不动产进行评估,经综合测算,该房地产总价为160.52万元。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价格鉴定结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一七年七月二十七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沈杰,联系电话:0519-870350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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