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16:1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1执3890号
史文浩: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文浩、钱琴芬、史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天目花园二区1幢3-202室房产进行评估。经综合测算,该房产总价为127.64万元。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价格鉴定结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溧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沈杰,联系电话:0519-87035022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