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6:52:2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破51号之二
2024年9月19日,本院根据虞亚君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担任鼎洪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院查明,截至2025年3月4日,鼎洪公司除了没收的预重整投资人5万元投标保证金因有异议待处理外,暂无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另,管理人已审查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为8888121.07元(含劣后债权523226.60元)。2024年10月26日,持股比例为15%的股东周学龙以鼎洪公司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为由申请对鼎洪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于2024年12月11日发布《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招募期间,仅有一人即雷焘参与竞拍成功,但其于2025年1月16日声明不再签订鼎洪公司重整投资兜底协议。本院经审查认定鼎洪公司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的可能性,于2025年2月12日裁定不予受理对周学龙的破产重整申请,现该裁定已生效。2025年3月4日,管理人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可能,故向本院申请宣告鼎洪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根据鼎洪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可以确认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裁定宣告鼎洪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