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1 23:46:3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公 告
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对溧阳市舒心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因溧阳市舒心木业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甚至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裁定宣告溧阳市舒心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溧阳市舒心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