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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委托他人理财的项目涉嫌刑事犯罪,钱还能追回吗?

2024-11-20 16:14:28 来源: 作者:张慧姗 访问数:

都说“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很多人为了实现财务保值、增值而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或信任的朋友进行理财,若是行情好,大家共同赚钱、皆大欢喜,但一旦行情不好出现亏损甚至理财项目涉嫌刑事犯罪,不仅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投资也将“赔”的血本无归。

01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与被告潘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潘某持续向朱某宣传一个名为“逸某联合社区”的投资平台以及与之有关的投资产品等信息。经潘某反复游说,朱某同意投资并向潘某转账55000元作为其委托潘某购买逸某理财产品的投资款。潘某在收到朱某的投资款后立即通过自己的投资账户为朱某购买了理财产品,并将购买理财的金额、到期时间、应收利息等信息以及自己理财账户的户名及密码告知了朱某,以便朱某了解投资信息、自行登陆操作。后朱某又自行登陆潘某的理财账户转账150000元购买了理财产品。但好景不长,“逸某联合社区”项目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经营理财产品的平台也暂停运行,朱某、潘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眼看自己的钱款都打了水漂,朱某遂将潘某告上法院,认为潘某在居间介绍“逸某联合社区”投资平台及相关理财产品、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投入的资金至今未能退还,故要求潘某向其赔偿55000元。

02调查与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朱某与潘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朱某向潘某转账55000元是用于购买逸某理财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本案中,潘某根据朱某的委托,替朱某购买了其指定的相应的理财产品,故潘某已履行了相关义务。在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中,朱某未举证证明潘某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其仅依据潘某在投资过程中未对投资平台、收益风险等尽仔细审查、考察及审慎审核的义务要求潘某赔偿相关款项,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朱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朱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将朱某转账的55000元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有购买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本案中,朱某和潘某之间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潘某完成了受托任务,潘某无证据证明朱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情形。“逸某联合社区”项目虽涉嫌刑事犯罪,可能造成投资人的重大损失,但朱某依照委托合同关系要求潘某赔偿损失,其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应勤勉尽责、审慎地履行受托理财的义务,包括是否将资产投向约定的范围、是否存在挪用资产的行为、是否将委托资产与其他财产混同、是否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投资款去向和收益情况、是否告知委托人投资风险及损失情况、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损失进一步扩大等。如受托人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如委托人未能举证证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受托人不应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正确认识投资风险,了解投资信息,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投资平台或个人进行理财,避免误入投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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