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4 14:48:20 来源: 作者:周姝宁 访问数: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代表,肩负着重大职责,其履职行为不仅关乎公司自身命运,更与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然而,现实中却存在个别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突破法律边界的现象,由此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纠纷。在甲公司破产清算相关案件里,就出现了法定代表人宋某将公司债权经虚假转让后转至个人账户,乙公司配合出借账户等一系列行为,下面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案件详情以及背后的法律知识。
01简要案情
2019年8月
甲公司参与由某工程公司发包的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并顺利中标。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建设期间项目款项大部分已支付完毕,剩余约10万元未支付。
2023年7月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以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向工程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3年8月
工程公司将上述10万元款项转入乙公司账户,后上述款项以乙公司与宋某个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从乙公司转至宋某个人账户。
2024年4月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指定了甲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认为,宋某将原属于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后再转入其个人账户,该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宋某应当返还。乙公司对被告宋某的行为积极配合,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公司将宋某、乙公司、某工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02法院裁判
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宋某,为转移公司财产至个人账户,虚构债权转让,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应赔偿损失。其与乙公司债权转让虚假无效。乙公司出借银行账户违反法规,且未尽注意义务,助宋某侵权,对损害有过错,应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宋某返还甲公司 10 万元及利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03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履职边界、虚假民事行为效力及账户出借风险三大核心法律要点:
法定代表人须严守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核心要求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转移公司财产,不得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虚假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切勿心存侥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宋某与乙公司虚构债权转让关系,即便完成了款项流转,该转让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有权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银行账户属于重要金融凭证,出借银行账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实践中,若出借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帮助他人实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且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