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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虚假诉讼,罚!

2026-04-02 09:37:23 来源: 作者:周作飞、王筱雯 访问数: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的高效与公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至关重要。然而,部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为逃避、拖延执行,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干扰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溧阳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厉惩戒。

基本案情

在执行王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甲反映,车牌号皖XXXXXX的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杨丙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张乙。案外人杨丙在接受法院询问时,也表示案涉车辆确实是被执行人张乙的,对于法院处置案涉车辆没有异议。于是法院查封、扣押了该案涉车辆。

之后,为帮助张乙拿回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杨丙在张乙的指使下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该案涉车辆的执行,被裁定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杨丙的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并终结对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处罚结果

据杨丙、张乙称,案涉车辆系张乙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杨丙名下,由张乙使用,分手协议约定该车辆归张乙所有。并且杨丙提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张乙实际支付。

溧阳法院认为,案外人杨丙与被执行人张乙存在虚构事实的恶意串通行为,其提起虚假诉讼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遂作出处罚决定书,对杨丙决定罚款20000元,限于2026年1月10日前交纳。杨丙在收到该决定书后向法院缴纳了上述罚款。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执行实施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真实、合法权益,平衡执行效率和权益救济。部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以拖延、逃避执行为目的,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权利基础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不仅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权威,还直接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兑现,破坏社会诚信氛围。

诉讼权利不得滥用,程序救济不能成为逃避、拖延执行的工具。正确区分正当权利救济与恶意虚假诉讼,严格审查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中虚构租赁、买卖等法律关系滥提异议,企图逃避、拖延执行的行为,并对此类行为予以司法惩戒,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执行程序高效顺畅推进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社会诚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更是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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