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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宣传周 | “真”瓶装“假”酒?“刑”!

2026-05-07 15:42:27 来源: 作者:董 婕 访问数:

“现在开庭!”

2026年4月20日至4月26日,正值全国第26个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4月20日,溧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名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溧阳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执法工作人员应邀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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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公开审理,当庭宣判

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牟利,未经“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缘”、“梦之蓝”、“天之蓝”和“海之蓝”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行回收、购买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酒瓶及其他外包装材料,在其租用的房屋内使用低档白酒灌装制造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后销售给他人,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部门联动 行刑衔接,优势互补

本次庭审邀请了溧阳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执法工作人员全程旁听,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参加旁听的执法人员表示,旁听庭审有助于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办理知产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标准,强化行政与司法协作配合,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整合、力量汇合、效应聚合。

法官提醒 侵权担责,合规致远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制售假冒商品,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勿为一时私利铤而走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发现侵权假冒行为及时举报,共同抵制假冒伪劣,守护安全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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