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5 08: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竹民初字第266号
王爱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文生与被告王爱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7****5819)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竹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钱文生要求与被告王爱东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1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