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7 16:3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南民初字第01339号
王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伟诉被告王红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7****99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南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国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原告李国伟负担105元、被告王红梅负担3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