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15: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1544号
王小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刚(3204231978****681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溧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苏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刚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为:C71233F595BF41E6BCA7)。二、被告王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3000元。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