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8 15:2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5808号
王小明、吴保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王小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0816)、吴保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1429)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小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借款本金270490.4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的借款利息3463.23元,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19200元。二、如被告王小明如未能按本院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对被告王小明、吴保娟共有的坐落于溧阳市阳光城市北香园23幢1-803室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353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119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59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