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6 16: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4890号
张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沈晓明诉被告被告张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5****14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晓明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以本金5万元按月息两分计算20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预交,于执行时扣缴),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俊华,联系电话:0519-803376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