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0 16: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5670号
张锡林、宋银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龙诉被告张锡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4839)、被告宋银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48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韦建军、人民陪审员李海芝、人民陪审员汤建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