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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全刚诉被告汪忠林、李冉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2018-04-18 18:0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0481民初8210

汪忠林、李冉冉

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刚诉被告汪忠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2434)、李冉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004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821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刘全刚负担。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文武,联系电话:0519-8716650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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