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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元才诉被告汤华军、纪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8-05-08 15:0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8735

纪芙蓉:

本院受理原告任元才诉被告汤华军、纪芙蓉(3204231978****20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汤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任元才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44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二、驳回原告任元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汤华军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汤华军在履行上述义务时须一并加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汤家俊,联系电话:0519-870337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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