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8 16:4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4105号
杨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明诉被告杨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666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周明借款人民币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700元,由被告杨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