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1 15: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5598号
江苏锡方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锡方贸易有限公司、魏志方、缪可、徐志群、王小方、王志娟、缪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江苏锡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661469.8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江苏锡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1000元(第一、二项合计3832469.8元);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缪可提供抵押物坐落于西大街121号307室、308室、113室、112室、111室的房屋(权证号分别为溧房权证溧阳字第146897号、146894号、146901号、146900号、146899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魏志方、徐志群、王小方、王志娟、缪建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九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俊华,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