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31 16:5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6448号
施夕坤、陈列勤、史建康、庄夕凤: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茂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夕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2015)、陈列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224X)、史建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2****0011)、庄夕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1243)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判令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人民币35924740.03元及利息(其中369万元自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116911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