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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茂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夕坤、陈列勤、史建康、庄夕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9-01-31 16:5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0481民初6448

施夕坤、陈列勤、史建康、庄夕凤: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茂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夕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2015)、陈列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224X)、史建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2****0011)、庄夕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1243)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判令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人民币35924740.03元及利息(其中369万元自 20169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990万元自20179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年息6.55%计算);二、如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施夕坤、陈列勤、史建康、庄夕凤分别对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424元,由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夕坤、陈列勤、史建康、庄夕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424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116911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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