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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顺德诉被告傅灿元、溧阳市中豪热处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2019-03-18 14:4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0481民初8732

傅灿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顺德诉被告傅灿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2238)、溧阳市中豪热处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873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原告杨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金文,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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