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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华松诉被告曾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9-06-10 15:4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1民初1028号

曾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华松诉被告曾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323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曾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华松归还欠款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温建美,联系电话:0519-8716650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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