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9 16:1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8142号之一
程鹏、孔文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程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2212)、孔文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2221)、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81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鹏、孔文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金人民币301976.68元及利息(77526.36元,自2015年12月27日起;224450.32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止)。二、确认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对被告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享有下列债权:代偿金人民币301976.68元及利息(77526.36元,自2015年12月27日起;224450.32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止)。三、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易阳,联系电话:0519-87166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