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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菊凤诉被告陆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9-06-21 10: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1民初548号


陆平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菊凤诉被告陆平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32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陆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菊凤借款人民币85000元;并自201811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菊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870359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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