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2 15:0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1民初1514号
许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黄强诉被告许娟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624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许娟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娟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岳 联系电话:0519-87622092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 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