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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戴琦诉被告戴良红、溧阳市溧城易德食品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9-07-16 16:1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1民初5217号

 

溧阳市溧城易德食品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琦诉被告戴良红、溧阳市溧城易德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KFFQ8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1民初521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戴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戴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春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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