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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秋平与被告虞智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9-09-30 16: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1民初2801号

 

虞智津

本院受理原告汤秋平与被告虞智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76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虞智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秋平支付货款43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8元。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376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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