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0 18:1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1民初8228号
陈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唐秀林与被告陈志强(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7232);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1民初82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志强在减资人民币97万元的范围内对溧阳市立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唐秀林的19478.29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4元。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71169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