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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水金诉被告钱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0-06-12 16:4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81民初2455号

钱朝辉

本院受理原告郑水金诉被告钱朝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041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6300元,并承担以36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 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0年9月28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5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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