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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孔范春诉被告费奕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0-06-29 16:3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81民初3356号

 

费奕奕:

本院受理原告孔范春诉被告费奕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223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工资2327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10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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