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3 15:4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民初712号
李方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田福诉被告李方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14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8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方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田福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方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萍,联系电话:0519-8703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