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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恒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1-07-13 14:23:1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民初2001号

殷云波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恒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云波(居

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016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81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殷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恒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维护费1451.89元[2018年9月-2019年9月20日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维护费129.13㎡×0.89元/㎡.月(物业费0.50元/㎡.月+电梯运行费0.39元/㎡.月)×12个月+129.13㎡×0.89元/㎡.月×19/30=1451.89元],并承担逾期滞纳金(以1451.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起诉时即2021年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驳回原告溧阳恒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殷云波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6232636100126637233,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人:吕刚,联系电话:0519-8716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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