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3 14:13:5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民初5266号
张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岩与被告张荷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6010)、沈择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81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岩货款7059元;二、驳回原告石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荷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李中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37,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