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8 15:19:2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民初6443号
梁勇:
原告随可利诉被告杨文、梁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81民初64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随可利保险理赔款17990.7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随可利保险理赔款17990.7元。三、被告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随可利1546.33元。四、被告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随可利331.36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7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000元,合计1607元,由原告负担5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521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21元,被告梁勇负担45元,被告杨文负担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