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1 11:05:3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民初4873号之一
山东维吉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杨福胜: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威克尔饲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维吉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杨福胜(身份证号码3707271981****09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81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山东维吉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威克尔饲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威克尔饲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山东维吉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16916,联系人:易阳,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