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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志芳诉被告张剑锋、张瑾、张勤瑾、张秋瑾、张剑琴、张剑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1-03-17 15:3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民初94号

张剑锋、张瑾、张勤瑾、张秋瑾、张剑琴: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芳诉被告张剑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123X)、张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1****1227)、张勤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3****1223)、张秋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1240)、张剑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1221)、张剑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六被告办理坐落于濑江花园13幢2-201室房屋的初始登记;2.依法判令六被告办理坐落于濑江花园13幢2-201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后,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下午2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三速裁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才保,联系电话:0519-8703569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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