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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桂生诉被告丁广信、赵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1-08-19 15:57:5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民初4669号

丁广信、赵恒: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生诉被告丁广信(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5****2556)、赵恒(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8****055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1151.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萍,联系电话:0519-8703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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