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7 16:58:0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765号
阮伟国: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伟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381X)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阮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5691.47元及利息(以14363.41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以71308.06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以2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二、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 享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对被告阮伟国名下的车辆(发动机号F702797,车架号LVGBH40KOBG472863)的抵押权,并可以就处置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元,由被告阮伟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中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7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