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0 21:57:5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813号
溧阳市光头强旧货经营部、朱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彬彬与被告溧阳市光头强旧货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GGXY)、朱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04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溧阳市光头强旧货经营部、朱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彬彬货款84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诉讼保全费870元,合计2770元,由被告溧阳市光头强旧货经营部、朱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