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9 17:04:0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2144号
孙政政: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姗与被告孙政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8211997****271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李姗与被告孙政政在2023年1月1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于2023年3月16日解除。二、被告孙政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告李姗。三、被告孙政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姗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或房屋占有使用费(其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租金及水电费共计12613元;自2023年1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合计340元,由被告孙政政承担,并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履行款缴纳账号:6232636100134604902;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并张贴于被告户籍地。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11690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