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0 16:40:4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4281号
盐城洋窖坊酒业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夏正奎:
本院受理原告谢葆珍与被告盐城洋窖坊酒业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D08K)、夏正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7****34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盐城洋窖坊酒业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谢葆珍借款70000元并承担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2023年5月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夏正奎对上述被告盐城洋窖坊酒业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葆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盐城洋窖坊酒业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夏正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人:陆文福。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