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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方惠清与被告汤志发及第三人陈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10-23 20:48:3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7253号

汤志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惠清与被告汤志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2****0418 )及第三人陈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汤志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惠清债权转让本金754500元,并承担自2007年4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07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年利率按18%计算,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LPR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5元,由原告方惠清负担75元,被告汤志发负担113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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