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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10-25 22: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6069

王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雨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0****1546)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雨之间的委托出售协议。二、被告王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款4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合计53000元。三、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被告王春雨案涉宝马Xl越野车(车架号LBVVZ1105CMA14487) 一辆。四、驳回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十五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51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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