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5 22: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6069号
王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雨(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0****1546)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雨之间的《委托出售协议》。二、被告王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款4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合计53000元。三、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被告王春雨案涉宝马Xl越野车(车架号LBVVZ1105CMA14487) 一辆。四、驳回原告溧阳常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51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