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8 18:47:5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民初5246号
朱志强:
原告张忠、孙剑军与被告江苏华之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溧阳中建桑德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志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524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孙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为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