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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志刚诉被告高飞红、唐洪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11-16 16:59:2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5695

高飞红、唐洪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刚诉被告高飞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6****1075)、唐洪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3****090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5695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陈志刚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796.98元。

二、驳回原告陈志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740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68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十四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03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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