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4 21:10:1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2998号
狄祥春:
本院受理原告沈卫兵与被告狄祥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121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4000元及利息(以14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溧阳市蒋店南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文豪,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溧阳市蒋店南路88号),联系电话:0519-87033081,邮编:213300。